江西省招標投標協會章程
(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并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江西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JiangXi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JXTB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我省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國際慣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以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為根本性,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受政府部門委托,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省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業綜合委員會,接受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本會網址:www.0000ttla.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愿望和意見,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研究建立招標投標誠信制度。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范等,并組織實施;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提供相關服務;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做好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認定和培訓工作,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協助組建和管理江西省招標投標網;
(七)為社會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咨詢;
(八)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出版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九)定期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宣傳、表彰全省招標投標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系,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各類招標代理機構;
2、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或團體。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
或單位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后,更換的會員代表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愿參加協會;
(三)在招標投標領域內具有一定造詣或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九)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十)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二)聘請協會特邀理事、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協會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 從事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事項所獲得的報酬;
(四) 在章程規定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
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民政廳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
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20年8月16日江西省招標投標協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招標投標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提請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會員管理工作,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密切協會與會員的聯系,更好地為會員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江西省招標投標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章程賦予的相應權利,并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各類招標代理機構;
2、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或團體。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三章 入會程序
第四條 申請入會的單位,應向本會秘書處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并加蓋公章;
二、加蓋公章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加蓋公章的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本會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條 申請入會的個人,應向本會秘書處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所屬單位任職證明;
四、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本會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條 本會秘書處對會員的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并無異議者,提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或由授權的會長辦公會議審定(事后再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確認)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會籍管理
第七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由本會發給相應的會員證,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制。
第八條 單位會員合并、分立、注銷及變更名稱、法人代表、地址、聯系方式的,應及時函告本會秘書處。
第九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核實后,可繼任原會員代表在本會的職務。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員合并,合并后的單位繼承其中之
一的會員資格,特殊情況,可向本會申請保留原各自的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會員條件的單位,原
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單位繼承,其他單位應另行申請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自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同時 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新批準入會的會員名單,以及自動退會和經理事會或常 務理事會通過除名的會員名單,本會均通過本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本會決議的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五、可使用本會會標;
六、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國家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江西省內出臺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行業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承擔本會交辦的相關任務,
提供有關資料,支持并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本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
及時、正確地傳達、反饋會員單位的有關信息;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會員服務
第十六條 本會接受會員意見和建議,代表江西省招標投標行業與有關部門及時溝通,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免費提供本會出版物,并通過本會網站為會員提供最新的政策動態和行業信息。
第十八條 為會員提供業務學習和交流的平臺。會員可優先和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培訓、專題講座、業務研討和國內外業務考察活動。
第十九條 為會員介紹國內外招標投標行業發展動態和項目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專家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協調招標投標單位之間關系,受理、調查、咨詢、調解招標投標活動糾紛或配合政府調查、處理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和申訴。
第七章 會 費
第二十一條 會費管理
一、本會收取的會費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實行?顚S,接受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二、本會按照規定給會員出具由財政部門。ūO)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三、單位會員當年發生經營虧損,或因經濟困難,無力按時足額
交納會費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會費的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當年會費。
四、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二十二條 按本會的性質,會員會費按下列標準收。
單位會員會費標準:
單位會員:2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會員、理事單位會員:4000元/年
副會長單位會員:10000元/年
會長:30000元/年
第二十三條 會費交納時間
一、會員應在每年9月底前向本會交納當年會費。
二、新批準的會員,應在領取會員證書的同時,交納當年會費。
第八章 獎勵和懲處
第二十四條 為招標投標行業或本會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可視情形給予下列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獎勵形式。本條所列獎勵形式可以分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五條 對會員獎勵,由本會秘書處調查核實,并提出獎勵意
見,提交本會理事會做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會章程或行業自律公約的會員,本會將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警示或質詢,并可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懲戒處分或建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對會員的懲戒處分形式有:
一、口頭或書面批評;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四、暫停會員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且三年之內不得重新入會。本條所列處分形式可以分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八條 對會員的處分,由本會誠信監督機構或秘書處調查取
證核實,并根據章程和自律公約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本會理事會作出處分決定。
會員對所受處分不服的,應在告知處分決定時十五日內,向本會申請復議。
第二十九條 受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或第五款處分的會員,其在本會的職務相應暫;虺蜂N。擅自以本會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培訓、法規政策宣講的會員,本會可以酌情采取懲戒,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開除其資格、撤銷其職務。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會員信譽檔案制度,會員的基本信息,招投標活動信譽、業績及各項獎勵和處分均應記入信譽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如有規定者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規章發生抵觸或由百分之十
以上會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將予以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會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
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